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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院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(附律师意见书全文)

作者:赵荣烈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1-05-08 18:37 浏览量:2140

本案系委托人赵某某在从事卖淫活动中与王某某(亦卖淫罪)互相介绍男性,被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。在公安阶段本律师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。后该案被移交山东省寿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赵荣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,在依法阅卷并向当事人了解了全部案情之后,向山东省寿光市检察院提交了《法律意见书》。

经过辩护律师依法辩护,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,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在被抓获的30多人的犯罪嫌疑人中,是唯一最终被不起诉的一个。

以下系本律师拟稿的《法律意见书》,供各位律师同仁及案件当事人参考借鉴:

法 律 意 见 书

尊敬的检察官

山东潍坊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的委托,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容留、介绍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。接受委托后,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,查阅了相关卷宗,现针对本案事实和证据,提出如下辩护意见,望予采纳

一、赵某某介绍王某某给两名男性,从事卖淫行为。分别是2017年7月20日赵某某介绍王某某给丁某某卖淫一次;2017年8月21日,赵某某介绍刘某某给王某某嫖娼一次。

二、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:“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: (二)容留、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。

根据该规定,容留、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,构成容留、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。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赵某某仅介绍王某某进行卖淫活动,并不存在介绍其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实。因此,认定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。

三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: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综上,被告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,寿光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容留、介绍卖淫罪证据不足,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以上意见,请予采纳。

此致

寿光市人民检察院

辩护人:山东潍坊律师事务所

赵荣烈 律师

二O一八年十二月四日

简注:这是我办理的第六起检察院不起诉的成功案例,其他的还有法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、公安撤销立案等多个成功辩护刑事案件,这种难度极高的案件,需要律师专业、精准、高效的辩护为前提。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、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负责的办案态度,是很难取得这样理想的结果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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